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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交通肇事案件中受害人救济的提案
发布日期:2018-06-05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发展处于新的历史方位的关键时刻,深刻洞察中国国情的深刻变化,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所作出的新判断。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身处司法工作第一线,本人对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有着相对清醒的认识。“不平衡不充分”体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立足本人工作实际,仅能从一些微观方面提出部分不成熟的建议。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县的交通问题也日益突显,交通肇事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在办理交通肇事案件的过程中,我发现机动车肇事无商业保险导致赔付不到位,或者逃逸导致保险不赔付,或者肇事车辆为电瓶车、拖拉机等根本无保险赔付的情况并不在少数。在此类案件中,受害方死亡、重伤都会给家庭生活带来巨大压力,而肇事方无保险赔付的支撑,不一定有能力给付大数额的赔偿。法院虽然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判决了赔偿金额,但实际执行过程中,赔偿很难到位,且获得赔付的时间周期漫长,达不到救急的效果。对于受害方家庭而言,遭受交通事故面临者巨大的心灵创痛,还很可能因为交通事故导致家庭贫困。身为律师,为受害方提供的仅仅是法律方面的帮助,要让受害方真正得到有效救济、摆脱贫困,还需要更加多元化的帮助。对此,我提出以下建议:
   一、优化国家司法救助办理流程,提高司法救助效率
   目前,我县的国家司法救助由公、检、法三机关提起,交由县政法委审批,再由政法委交由县财政局审批,最后反馈给提出机关,各单位负责司法救助的部门办理发放手续,之后将所有材料交给本单位财务科室审核,办理好这些手续之后,再由各单位的财务部门向财政局提交材料,请财政局拨付资金,直接打入救助申请人账户。
   这一流程保证了司法救助的严谨性、合法性,但是过程十分繁复,办理流程经历部门多,经历时间长。并且我县的司法救助每半年集中审批一次,这样的模式明显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救急不救穷”的原则。
   对此我提出如下建议:
   1、提高司法救助审批频率。可以将每半年一次提升为每月一次审批,通过提高频率提升救助效率。经过一段时间的适应,争取将来能做到一案一审,确保受害方能够及时得到救助;
   2、简化办理流程。司法救助资金作为专项资金,每年都有相应预算,并且是由上级财政拨付资金。可以将全县的司法救助预算根据公、检、法三机关往年的救助量分配至各单位。由公检法三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后,请政法委牵头申请部门会同财政一同召开审批会议,会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审批结果,经过审批之后由各单位自行发放,减少审批流程消耗的时间。预算不足部分,再重新申请临时预算。
   3、拓宽申请渠道。目前司法救助仅由公检法三机关提出,可以探索律师或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中心等提起方式,增加被害方申请救济的渠道,拓宽司法救助覆盖面。同时,引入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参与,便于更迅速地提出申请,更深入地了解被害方实际情况。
   二、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建立交通肇事救助基金
   目前我县对无保险赔付,肇事方又无力赔偿的受害方的经济救济主要依赖于司法救助,缺乏其他救助措施。可以尝试引导第三方参与,探索建立交通肇事救助基金。邀请县内企业积极参与,设立公开透明的基金管理模式,由专门人员负责条件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基金救助。
   三、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关注受害方后续生活
   对于受害方的帮助,不仅仅体现在眼前救急,更要体现在对受害方日后生活的关心上。尤其是对于在交通事故中失去家庭收入来源、失去劳动力的受害方,更要从多角度进行救助。目前,救助力量分散,司法救助专注于经济救急,民政帮助常态化扶贫审核条件复杂,还有各种阶段性走帮服活动难以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这些措施各自为政,对于事故致贫的家庭很难做到情况清楚、救助及时。针对此种情况可以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对被害方家庭情况进行统一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整合救助力量,会同民政、司法等相关部门协同办理相关救助措施,一份材料多渠道共享,多种救助措施同时推进,大大提高救济效率,同时通过民政部门的参与、跟进,解决受害方后顾之忧。